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条规定,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,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。
商洛交警提醒您: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,请尽快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。
特此公告逾期未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机动车明细
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
2025年12月20日
来源:商洛交警编辑:杨柳审核:李苗 签发:张永罡
转载请注明来自中天华康,本文标题:《商洛发布最新机动车强制报废公告》
还没有评论,来说两句吧...